數字貨幣專題分析:海外數字貨幣的發展

一、 全球數字貨幣實踐步伐加快

按照發行主體的不同,數字貨幣分為私人數字貨幣與法定數字貨幣。1)私人數字貨幣(Private Digital Currency),也稱為私有數字貨幣,是指由市場機構或個人自行設計發行的數字貨幣,並不代表中央銀行債權,主要包括比特幣、萊特幣、瑞波幣、以太坊、Lipa等。2)法定數字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CBDC),也稱為央行數字貨幣,是基於國家信用且由一國中央銀行直接發行的數字貨幣,法定數字貨幣是以國家賬戶單位計價的數字貨幣,代表中央銀行的負債。按照是否被旨在被公眾使用,法定數字貨幣進一步分為批髮型和零售型。零售型法定數字貨幣旨在提供公眾使用,為公眾提供價值存儲和日常支付的新的選擇方式,擴大普惠金融受眾面。批髮型法定數字貨幣必須在央行開戶、旨在面向金融機構, 主要用於結算大額銀行間支付,借助區塊鏈高效清算的技術來提高金融系統效率,降低成本和流動性風險、增強安全性。

數字貨幣主要基於區塊鏈PoW 的共識算法。私人數字貨幣和法定數字貨幣均採用區塊鏈技術和加密算法作為技術支撐。區塊鏈技術通過將分佈式賬本、密碼學、共識算法、智能合約等多種技術有效組合,保障在不通過第三方中介機構信用背書條件下,創造出一種低成本高可靠的基礎設施,實現數據的不易篡改、不易偽造、可追溯、可審計等特性,以減少中間環節、共識機制等,實現降本增效。其中,法定數字貨幣普遍採用許可型分佈式賬本技術(DLT),可以控制接入系統的參與者並對其設定不同的訪問權限,從而賦予央行檢驗和結算管理的能力,實現KYC(Know your customer)、反洗錢等監管需要,確保央行對數字貨幣發行及貨幣政策的控制權。(報告來源:未來智庫)

2020年以來,海外主要經濟體對於開發CBDC態度愈發積極。根據IMF對174個成員國的調查研究,全球近80%的央行現有法律不允許、或法律框架不明確,不足以支撐發行數字貨幣。但包括美聯儲、歐洲央行、日本央行和英國央行等海外主要央行在內的、越來越多的央行,已在推行官方數字貨幣方面取得實質性進展——目前有69%的項目處於研究階段、9% 處於論證階段、15%處於試點階段、7%處於發行階段。2020 年10 月20 日,巴哈馬央行推出Sand dollar,成為全世界首個正式推出央行數字貨幣的國家。加拿大、法國、新加坡、韓國、烏拉圭、東加勒比等CBDC 已宣布進入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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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海外法定數字貨幣:零售型進展快於批髮型

按照支付系統面向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零售支付系統和批發支付系統。貨幣資金流通可劃分為“前端”支付和“後端” 處理兩個主要環節。零售型數字貨幣的應用場景主要在貨幣流通的“前端”支付環節,而批髮型數字貨幣的應用場景主要在貨幣流通的“後端”處理環節。

1)零售型CBDC 項目:基於零售支付系統,以數字貨幣的形式在前端支付環節進行交易記錄,面向公眾,旨在為公眾提供價值存儲和日常支付的新的選擇方式。“前端”支付環節主要包括相關交易帳戶(資金源) 、支付工具(現金、 銀行卡等) 以及連接付款人/收款人與支付服務商的服務渠道/訪問點。零售支付系統能夠在“前端”支付環節中有效處理批量小額支付交易, 例如信用卡轉賬、 直接借記、 支票、銀行卡支付、 電子貨幣交易等。

2)批髮型CBDC 項目:基於批發支付系統,以數字貨幣的形式在後端處理環節進行清算和結算。面向金融機構,旨在用於結算大額銀行間支付、提供中央銀行資金以結算新基礎設施中的數字金融資產的交易。後端環節主要負責處理支付鏈中的特定環節,包括交易處理(身份驗證、 欺詐監控、 費用計算等)、交易清算(交易傳輸和核對)以及交易結算(交易方完成資金轉賬, 履行債務)等相關環節。批發支付系統能夠在“後端”處理環節中處理金融機構之間的大額交易。

2.1 發展現狀:新興國家積極探索,方案多樣

私人數字貨幣的迅速發展對央行傳統法定貨幣帶來一定威脅,CBDC 成為各國央行重點關注——世界主要經濟體對於開發CBDC 態度愈發積極,新興國家CBDC落地積極性更高,市場監管逐步推進。具體來看:

1)總體進程:海外各國積極推動法定數字貨幣研究進展,推動中心化發行,保障使用安全。根據21Q3的BIS 研究數據, 全球至少有87 個國家正在探索發行CBDC,至少有14個國家正在處於試點狀態,9個國家全面推出央行數字貨幣,但主要為非洲國家或加勒比海島國家。英國RSCoin、加拿大CADcoin、新加坡Ubin都是由國家主導發行數字貨幣,國家銀行作為法定數字貨幣發行的唯一權威中心。

2)地域態度存在差異:新興市場國家積極探索,歐美國家對法定數字貨幣推出和落地較為謹慎。新興市場國家致力於通過發展數字貨幣改善其落後的小額結算情況,增強本國貨幣在國際支付中的地位。發達經濟體推進法定數字貨幣的進程相對謹慎,美國、歐洲等發達國家和地區數字貨幣仍在研究階段,近期暫無明確發行計劃。

3)監管政策:法定數字貨幣監管正從試點監管逐步向市場監管推進,數字牌照是主流的監管方式。

4)試點思路:延續“從批發支付到券款對付(DVP)再到跨境支付”的思路。各國主要關注如何將央行數字貨幣用於改進跨境支付以及改善現有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如何開展更加開放、靈活和高效的券款對付(

DVP)。

數字貨幣專題分析:海外數字貨幣的發展

目前各國對於央行數字貨幣的技術結構、存在形式、運營框架、底層資產等均有不同設計,但普遍採取開放的思路,零售型、分佈式賬本、雙層運營趨勢明顯。具體來看:

1)路徑選擇:選擇零售型的國家較多,且零售型項目整體進展快於批髮型。批髮型數字貨幣能夠提高金融系統的效率,而零售型數字貨幣會擴大普惠金融覆蓋面。目前,各國央行發行批髮型數字貨幣項目還未達到的潛在應用階段。結合少數幾家已經公開進行概念驗證的相關實踐經驗看,距離更廣泛實施批髮型央行數字貨幣還需要很長時間。

2)運行框架:根據發行層級鏈條的不同,分為單層運營體系和雙側運營體系,目前為防止金融脫媒危險,各央行多采用雙層運營體系。單層運行框架因公眾繞過商業銀行直接將錢存放於中央銀行賬戶或電子錢包中,有較大的金融脫媒危險,削弱商業銀行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在雙層運營模式中,央行先將數字貨幣兌換給商業銀行,再由商業銀行兌換給公眾,法定數字貨幣是央行的直接負債,央行將支付服務和賬務服務部分交由商業銀行和科技公司提供。

3)存在形式:賬戶型居多。訪問技術有基於賬戶型和代幣型兩種形式,賬戶型要求對應的金融機構具有賬戶體系,而代幣型要求有數字錢包即可,目前選擇賬戶型的央行較多。

4)技術結構:目前基本都選擇分佈式賬本結構,高度關注分佈式賬本技術以及加密貨幣可編程性的應用潛力。

5)儲備資產:可分為現金抵押、錨定某類資產等不同形式,目前多數央行都對儲備資產進行規定。

6)場景定位:根據未來應用場景不同可分為消費、商貿、教育、醫療、交通等不同領域,應用場景豐富多樣,但目前海外CBDC 多處在概念測試和試點階段,尚未到場景實際應用階段。

2.2 零售型CBDC:進展較快,已有項目正式落地

零售型CBDC面向公眾,與現金、現有電子支付工具形成補充,能夠增強支付市場的競爭性。發行零售型CBDC的優勢在於提高金融包容度、擴大普惠金融受眾面,提升社會整體的福利水平。根據BIS 的最新一輪CBDC調查,近20%的央行已經在開發或測試零售CBDC,零售型CBDC工作已進入更深入的階段,代表案例包括英國央行的RSCoin、瑞典央行的Ekrona、巴哈馬的SAND dollar 等。

2.2.1 英國央行RSCoin:概念驗證階段

監管側:加大對加密幣的監管力度,鼓勵市場競爭和創新。2017 年,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修訂《2017 年洗錢、 恐怖主義融資和資金轉移條例》,對加密資產交易提供商以及託管錢包提供商進行註冊制監管。2021 年,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宣布將新建數字市場部門(DMU)並進行意見徵詢,藉此構建數字市場競爭機制,加大對大型數字企業的監管力度, 在嚴監管的同時鼓勵市場競爭與創新,保護消費者和企業免受不當行為侵害。2022 年4 月,英國政府宣布財政部作為監管穩定幣的主體部門,並表示將採取一系列措施規范運用加密貨幣(包括比特幣等代幣),還將與皇家鑄幣廠合作推出NFT, 努力將英國發展成為全球加密資產技術和創新中心。

項目目標及設計:目前已成立CBDC 工作組,但尚未決定是否推出。RSCoin 項目是在央行英格蘭銀行的建議下,由英國倫敦大學研究員提出並開發的中央銀行加密貨幣RSCoin系統,於2016年正式立項。具體來看:

1)項目目標:RS Coin 系統由英格蘭銀行擁有並控制貨幣的發行,具有高透明性和可審計性的特點,同時強化了CBDC 的可管控性和可擴展。2)項目設計:RSCoin 項目基於區塊鏈技術實現了分層管理的分佈式賬本,將貨幣的發行(higher-lever block)和交易賬本維護(low-lever block)分開。RSCoin 系統中包含中央銀行(Bank)、央行授權的商業機構(mintettes)和最終用戶三類角色。RSCoin 項目中,央行作為中心化機構,統一發行貨幣;由交易賬本進行分佈式存儲,央行授權多個mintettes 來記錄維護、相互交叉驗證,強化了央行對數字貨幣的管控能力,提升安全性。最後,由央行進行統一對賬和管理。在結算效率上,RSCoin 採用兩階段提交(2PC)的共識機制來進行分佈式記賬,系統具有良好的可擴展性,提升交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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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瑞典央行E-krona:概念驗證階段

監管側:瑞典央行對數字貨幣採取嚴格監管態度。2021 年,瑞典央行行長公開表示,比特幣和其他數字資產將受到更嚴格的監管。2021 年10月,瑞典金融監管局(FI)對兩家當地數字貨幣交易所進行檢查,重點關注反洗錢問題。項目目標及進展:已完成第二階段試點。2017年,瑞典央行Riksbank 啟動瑞典CBDC 項目E-krona,通過商業銀行向公眾發行基於分佈式記賬技術的數字貨幣。2022年4月,Riksbank 宣布已完成第二階段E-krona試點。截止2022年5月, Riksbank 尚未決定是否發行數字貨幣,也未決定發行e-krona 的技術方案或法律框架。具體來看:

1)項目目標:建立安全、便捷和高效的支付系統。

2)項目進展:2021年,Riksbank 發布關於E-Krona的工作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調查E-krona 對瑞典經濟的需求和影響、在試點中測試E-krona 的技術解決方案、調查E-krona 將如何影響瑞典立法、比較E-krona與不同的技術的解決方案。截止2022年5月,E-Krona項目已完成兩個階段的主要工作。第一階段,瑞典央行起草了央行數字貨幣總體提案,並提出註冊模式(由一個中央數據庫承載E-krona賬戶)和價值模式(E-krona將在本地通過應用程序或卡片持有)兩種存在方式。第二階段,瑞典央行建立了E-krona 系統的治理和管理結構,並在分佈式賬本技術環境中測試了電子支付系統的便捷性、安全性、功能完善性(如全天24小時即時付款性,移動數字錢包的存取、轉賬、收付款,可穿戴技術付款,離線支付等)。第三階段目前正在進行中,具體工作內容仍未披露。

2.2.3 巴哈馬SAND Dollar:正式推出

監管側:不斷發展完善金融服務的監管結構。SAND Dollar 項目進行綜合交易監測,在銀行流動性面臨重大威脅時提供預警、謹防流動過剩。此外,巴哈馬央行還密切關注數字貨幣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並在其中納入審慎的保障措施, 旨在維護金融穩定,防止銀行存款擠兌。(報告來源:未來智庫)

項目目標及設計:已正式落地推出。2019年6月,巴哈馬央行宣布埃克蘇馬島將成為央行數字貨幣試點項目的首個試點地區。2020 年10 月,SAND Dollar 已實現全員觸達,巴哈馬成第一個在全國范圍內成功推行CBDC的國家。具體來看:

1)項目目標:Sand Dollar 是巴哈馬央行的支付系統現代化項目,旨在升級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通過更安全的交易和更快的結算速度,提高巴哈馬支付系統效率,降低服務交付成本,提升普惠金融水平,同時防止洗錢、偽造和其它非法目的。

2)項目設計:Sand Dollar 是基於區塊鏈技術通過移動數字錢包發行的代幣,支持離線支付但不完全匿名;採用雙層運營框架,與巴哈馬元掛鉤但不計息,每個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都代表對巴哈馬央行的直接索償權。央行負責發行Sand Dollar, 監測Sand Dollar 持有量,推進KYC 基礎設施,針對流通中的央行數字貨幣編制分類賬。央行移動數字錢包的發起方是持牌金融中介機構,包括信用合作社、匯款企業、銀行和支付服務提供商等。在風控上,巴哈馬央行規定個人數字錢包與銀行賬戶關聯、企業錢包必須與公司銀行賬戶掛鉤,在運作過程中並不將法定數字貨幣作為傳統銀行業存款的替代品,從而限制持有數量,以緩解洗錢、恐怖主義融資、擴散等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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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批髮型CBDC:進展較慢,仍處於概念驗證階段

批髮型數字貨幣主要應用於中央銀行和金融機構之間,並不面向公眾,其優勢在於24 小時實時結算,以去中介化的“點對點”大額付款來提升結算系統間的互操作性,減少跨境支付成本、降低結算風險等。目前央行基於批髮型數字貨幣試驗仍在探索中,多家央行已開展批髮型數字貨幣試驗,典型項目包括加拿大的Jasper、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Ubin、日本銀行和歐洲央行的Stella 等。

2.3.1 加拿大央行CADCoin——Jasper項目:概念驗證階段

監管側:立法透明、政策開放。加拿大對主流數字貨幣持積極態度,對加密貨幣定性明確,是全球數字貨幣交易立法最透明的國家之一;同時嚴厲打擊數字貨幣犯罪。在牌照經營方面,2018 年加拿大金融監管單位FINTRAC 上線MSB 牌照, 牌照費用較低,持有此牌照可以在加拿大境內合規的開展數字貨幣、衍生品的交易。

項目目標及進展:立項時間早,但決定暫不發行。Jasper 是全球首個由中央銀行和私人部門合作利用分佈式賬本技術開展金融機構間結算支付的試驗項目,於2016 年正式立項,旨在為加拿大央行更新完善支付系統。Jasper 項目為加拿大央行數字貨幣的發行和結算應用建模,同時與其他銀行合作測試分佈式賬本技術,並合作調查批髮型央行數字貨幣應用的影響。具體來看:

1)項目目標:一方面,是評估以DLT 為支撐的結算貨幣支付清算系統是否有效、是否符合國際金融基礎設施準則,比如抵押、交易、結算、清算、信用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管理標準等。另一方面,是探討中央銀行能否與私人部門共同合作形成一種市場化的數字貨幣應用機制。

2)項目進展: Jasper 的研發分為4 個階段,即高價值銀行間付款結算階段、國內銀行間分佈式支付結算階段、DLT分佈式證券結算與新加坡Ubin 跨境支付階段,目前均為概念驗證性質的實驗。在實驗中,加拿大央行調查了DLT 用於結算高價值銀行間付款的問題,測試了DLT 技術在清算和結算高價值銀行間付款的效率,探索了數字貨幣與其他資產(如外彙和證券)集成的優勢,並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英格蘭銀行合作試驗建立跨境貨幣結算系統。

3)暫不發行原因:加拿大金融體系中服務提供商的高度集中可能導致支付成本高。如果現金大幅下降,加拿大支付市場的競爭將進一步下降。目前,加拿大銀行監控現金使用情況和建設能力,考慮推出CBDC 。

2.3.2 歐洲央行和日本央行——Stella 項目:概念驗證階段

監管側:日本數字貨幣友好、允許ICO、牌照化管理,歐洲加強對數字貨幣對監管。1)日本是第一個將數字貨幣交易納入法律法規體系的國家。2017 年日本開始實施《資金結算法案》,承認數字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合法性。之後,日本金融廳(

FSA)頒布《支付服務法案》,對數字貨幣交易所實施全方位監管。所有在日本境內運營的數字貨幣交易所必須獲得財政部與FSA 的牌照授權。2)2020 年7 月,歐盟委員會宣布一攬子立法提案,以加強歐盟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AML/CFT)規則,改進對可疑交易和活動的偵查,全面覆蓋加密領域監管。提案要求所有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均需進行盡職調查,保證加密資產轉移的完全可追溯性,禁止匿名加密資產錢包。

項目目標及進展:已完成四個階段,從支付系統到跨境轉賬,完善平衡機密性和可審計性。Stella 是歐洲央行(ECB)與日本央行(BOJ)的合作項目,於2016年發起、2017年正式立項,主要研究DLT在支付系統與證券結算系統等領域的適用性。

1)項目目標:探索分佈式賬本技術在改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支持支付和證券結算方面的潛能,用於發行和維護基於分佈式賬本技術的數字貨幣作為存放在央行的準備金和結算餘額。2)項目進展:Stella 項目共分為四大階段,即分佈式賬本技術用於處理大額支付、在分佈式賬本技術環境中測試證券結算、 運用分佈式賬本相關技術提升跨境支付的效率、在分佈式賬本技術環境中測試結算資產(如央行數字貨幣) 的保密性和可核查性。

2.3.3 新加坡金管局——Ubin項目:概念驗證階段

監管側:日趨明朗,要求申請MAS 牌照。新加坡是亞洲區域內對數字貨幣發展支持力度的國家之一,基於“不尋求零風險,不扼殺技術創新”的指導原則,積極推動數字貨幣的發展。2019 年,新加坡金管局(MAS)進一步完善《支付服務法》 (PSA),提出任何從事加密貨幣傳輸、交易或存儲的機構,必須向新加坡金管局申請獲得牌照。2022 年5 月,新加坡金管局主席表示零售型CBDC 發行需要受貨幣基礎的限制,中小企業跨境支付需要批髮型CBDC 。

項目目標及進展:目前已進入第五階段。Ubin 項目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新加坡銀行協會(ABS)與多家國際金融機構共同參與的研究項目,於2016年正式立項,旨在研究分佈式賬本技術在清算結算交易場景的應用,以實現跨不同區塊鏈平台結算代幣化資產。具體來看: 1)項目目標:幫助開發基於央行發行的數字代幣,並提供更簡單和更高效的解決方案,探索使用分佈式賬本技術在清算和結算方面的使用,有助於塑造未來利用分佈式賬本技術和代幣化法定貨幣的實時商業解決方案。2)項目進展:目前Ubin 項目已進入第五階段,已經開展了多項基於區塊鏈技術的金融實踐,包括代幣的銀行間支付、高速便捷透明的跨境支付和結算、券款對付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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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海外私人數字貨幣:發展較早,加密幣增長強勁

3.1 發展現狀:高速發展,規模增長

全球私人數字貨幣高速發展,規模增長強勁。自比特幣推出以來,私人數字貨幣進入高速發展期,底層技術不斷成熟,支付的便捷性、安全性不斷提升。同時,2021 年以來,私人數字貨幣的品種迅速豐富,總市值出現明顯增長。據Coinmarketcap 統計,截至2022 年5 月16 日,全球共有1.01 萬種加密貨幣,總市值達1.28 萬億美元,較2020 年底增長80.41%。目前海外私人貨幣主要可分為6 類,具體來看:

1)去中心化數字貨幣,例如比特幣。比特幣具備完全去中心化、匿名性程度高的特徵,且特定算法下發行量穩定且有限。但由於比特幣較為稀缺且沒有主權信用背書、實體資產儲備的支撐,比特幣投機特徵較為明顯,價格波動劇烈。

2)可編程數字貨幣,例如以太幣(Ethereum)。以太幣同樣具有去中心化、沒有實體資產支撐的特點,但其發行數量不存在上限。此外,以太幣提供智能合約編程環境,使得其他主體也可依託以太坊網絡發行自己的數字貨幣,極大豐富了數字貨幣的適用範圍。

3)數字穩定幣,例如泰達幣(Tether)。泰達幣基於美元抵押擔保,1:1 錨定美元以維持幣值穩定,實際為非央行發布的可編程數字美元。

4)專注於跨境支付的數字貨幣,例如瑞波幣(XRP)。瑞波幣由Ripple Labs 負責運營,具備弱中心化特徵,強調支付屬性。Ripple Labs 基於瑞波幣,已建立遍布全球六大洲40 多個國家的300 多家機構的跨境支付體系。

5)金融機構數字貨幣,例如摩根幣(JPM Coin)。摩根幣由摩根大通推出,實際是存放在摩根大通指定賬戶中的美元,僅用於摩根大通體系內的結算與記賬,主要目的是節省成本和提高運營效率。

6)超主權數字貨幣,例如天秤幣(Lipa)。Facebook 建立Lipa 協會,負責管理天秤幣儲備資產、製造和銷毀天秤幣, 同時設置授權經銷商從協會買入、賣出天秤幣,再向客戶出售、贖回。天秤幣通過抵押現金和政府債券維持幣值穩定。

私人數字貨幣市場呈現高集中度,比特幣市值佔比超4成。截至2022年5月16日,全球前十大加密貨幣市值之和為1.07 萬億美元,佔總加密貨幣市值的83.08%。其中,比特幣市值排名第一,佔總加密貨幣市值的44.05%,以太幣和Tether (USDT)的市值較比特幣差距較大,分別佔比18.66%、5.78%,排名行業第二、第三。

目前私人數字貨幣使用率仍相對較低,投資屬性大於支付屬性。目前大部分國家沒有承認非法定私人數字貨幣的合法地位, 只有少數國家(如烏克蘭)承認比特幣的合法地位。根據BIS《2021年CBDC調查報告》數據,目前大多數國家使用加密貨幣進行支付的群體相對較小,或僅限於利基群體,但也有少數國家(約參與調查的1/4)表示國內和跨境支付中穩定幣和加密貨幣的使用率較高。

各國對私人數字貨幣的監管態度和監管方式不盡相同。從監管態度來看,中國和俄羅斯將私人數字貨幣視為虛擬商品,監管更為嚴格;美國、英國將私人數字貨幣視為非法定數字貨幣,允許發行和交易;日本和德國將私人數字貨幣作為合法支付手段,積極支持其發展。從監管模式來看,目前全球各國對私人數字貨幣的監管模式主要有兩種:

1)多頭監管:以美國、歐盟為代表,對數字貨幣採用分散監管、多頭監管模式。如美國採用參議院、國稅局、商品期貨委員會、證監會、貨幣監管局等多個機構共同監管。而歐盟是各個經濟體各自為重,並沒有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只在數字貨幣的反洗錢領域具有監管合作。2)集中監管:以日本、新加坡為代表,其對數字貨幣採集中監管、統一監管的模式。如新加坡由金管局(MBS)唯一一個機構管理規範該國數字貨幣業務。同新加坡類似,日本只由金融廳(FSA)監管數字貨幣業務。總體看,兩種監管方式互有優劣,分散監管利用多個監管主體可以並存和互補,使得監管上更嚴格、更全面,但可能存在監管重疊或監管套利等問題。而集中監管可以由一個機構專門針對數字貨幣本身進行製度設計,可行性更加符合相關業務的風險控制要求,不會出現監管空白或監管重疊套利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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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發展歷程:從E-cash 到Lipa

20 世紀90 年代,在零售快捷支付和個人隱私需求的催生下,私人數字貨幣誕生,其發展歷程可分為四個階段:早期探索(1990 年-2005 年)、加密幣興起(2006 年-2013 年)、功能拓寬(2014 年-2018 年)、監管密切關注(2019 年至今)。

3.2.1 早期在失敗中摸索前進:1990年-2005年

從E-cash到Bit Gold,早期數字貨幣發展主要集中於私人數字貨幣,一方面,技術、管理、政策等存在限制;另一方面,非法洗錢交易、雙重花費等問題多發,普遍以失敗告終。但推動了數字底層技術進步,為比特幣等加密幣的誕生奠定基礎。

1)E-cash 數字貨幣先驅:1990 年,推出E-cash,以盲簽技術唯一序列號有效避免“雙重支付”問題,數字貨幣誕生。2)E-gold 首次進入公眾視野:1996 年,E-gold 與黃金掛鉤,1:1 錨定金價並進行100%黃金儲備,實現電子化模擬交易, 具備方便、快捷等跨地域交易優勢,使數字貨幣首次走進公眾視野。3)B-money首次提出DLT:1998年,B-money 首次提出應用分佈式記賬技術,實現去中心化數字貨幣的構想。4)Bit Gold首次應用PoW:2005 年,Bit Gold 首次引入PoW 共識機制,解決同筆資產被重複使用的雙重花費問題。

3.2.2 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加密數字貨幣興起:2006年-2013 年

加密貨幣是指擁有自己“貨幣”記賬單位的私人數字資產。2008 年比特幣問世,自此各類加密貨幣相繼湧現。基於比特幣區塊鏈基礎衍生、創新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元幣和競爭幣兩類。

1)比特幣:至今最具有影響力、首個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比特幣基於開源算法、依托P2P 網絡交易、結合點對點技術和密碼學技術,不依靠特定機構發行,擁有數量不限的分佈式節點,具有完全去中心化、匿名性程度高的特徵。2)元幣:是以比特幣區塊鏈作為底層協議衍生出的數字貨幣,典型代表有染色幣、OMNI 和合約幣。其中,染色幣能夠在比特幣上存儲由特殊錢包管理的元數據,將其轉換為表徵另一種資產的數字貨幣。OMNI 是建立在比特幣區塊鏈上的開源、 完全去中心化資產管理平台,旨在創建和交易用戶數字資產和數字貨幣。合約幣是合約網的原生代幣,構建在比特幣區塊鏈體系之上,通過在比特幣交易腳本中嵌入比特幣交易額外信息來構建合約網交易總賬,擴展了比特幣用途。3)競爭幣:是在比特幣基礎上進行參數、共識機制、面向應用和隱私性等技術創新產生的貨幣。典型代表為萊特幣、狗狗幣等。根據競爭幣創新機制的不同分為四類:

①基於比特幣參數修改的競爭幣:修改哈希函數、區塊產生速度、貨幣總量、區塊獎勵等比特幣參數產生,提升競爭幣出塊速度。2011 年,最早的競爭幣IXCoin 誕生,將區塊獎勵數從50 個擴充到96 個,後通過修改比特幣參數衍生出萊特幣、 狗狗幣、誇克幣等。②基於共識機制創新的競爭幣:提升數字貨幣總量的上限。基於共識機制創新衍生出點點幣、新星幣、宇宙幣等。③面向應用創新的競爭幣:充分利用PoW 算力參與科學計算,將數字貨幣總量擴展到無上限,解決實際應用問題。主要包括質數幣、治療幣(用計算算力促進生命科學相關研究)、格雷德幣(保證安全性前提下,降低對加密算力的需求)等。④基於隱私增強的競爭幣:從增強身份隱私和交易隱私兩維度消除比特幣的隱私保護威脅,提升競爭幣的安全性。衍生出綜合CoinJoin、鍊式混合、盲化技術的黑暗幣,隱蔽地址和環簽名的百特幣,基於零知識證明技術的零幣等。

數字貨幣專題分析:海外數字貨幣的發展

3.2.3 從Token到穩定幣,數字貨幣功能拓寬:2014年-2018年

1)數字貨幣開始作為具有貨幣屬性的通證用以分配資源或合約。除數字貨幣的交易外,區塊鏈還可以傳輸、記錄和儲存多種信息。穩定幣通過將其價值與一種或多種資產(如法定貨幣、商品或另一種加密貨幣)錨定來維持價格穩定,充當區塊鏈功能拓展、覆蓋更多“點對點”場景中的交易媒介,主要衍生出以太幣、泰達幣、瑞波幣、摩根幣等。根據BIS,截至2021 年底,穩定幣總市值為1750 億美元,略高於所有加密貨幣市值的6%。以太坊作為Token 的代表,主要用於解決比特幣擴展性不足的問題。2014 年,以太坊誕生,是一個開源、開放的智能合約平台,是首個允許在項目開始前發行代幣、為項目開發和維護進行融資的數字貨幣項目(也即ICO,首次發行代幣)。開發者可自行在以太坊建立編寫智能合約、創建token,發行代幣,進而開啟新的商業應用模式。以太幣(ETH)則作為以太坊記賬的激勵,在以太坊賬本中產生和流通,目前約1900美元/枚,是除比特幣外,流通市值最高(約230億美元)、最受歡迎的數字貨幣。2)穩定幣錨定特定資產,實現幣值穩定。隨著數字貨幣的高速發展,幣值波動加大、且不同幣種交易難度較大,穩定幣隨之誕生。穩定幣錨定特定資產的價值,並設立準備金在幣值波動加大時通過買賣智能合約等方式維護幣值,實際是應用區塊鏈技術來模仿法定貨幣的幣值穩定機制。

①泰達幣(USDT):單一錨定美元,是最早以真實資產作抵押的數字穩定幣。2015 年,泰達幣誕生,通過1:1 錨定美元來維持幣值穩定,可用於加密貨幣提現,故而迅速發展為市場份額最大、使用範圍最廣泛的穩定幣。②摩根幣:傳統金融巨頭入局,旨在提高運營效率。2019年,摩根大通推出基於Quorum 聯盟鏈的摩根幣,與其他銀行建立了一個將所有信息納入聯盟鏈的數字轉移支付平台,僅限摩根大通大型機構客戶使用,提高運營效率、實現低成本的大型企業跨境支付。

3.2.4 Lipa 對主權貨幣形成潛在衝擊,監管密切關注:2019年至今

2019 年6月,Facebook 宣布計劃推出全球性數字原生加密幣Lipa,兼具技術創新和幣值穩定等優勢,有助於降低跨境支付成本、擴大普惠金融覆蓋面。儘管Lipa 宣稱主要用於支付,但背靠Facebook、幣值穩定,仍對主權貨幣產生挑戰;同時,私人數字貨幣本身存在洗錢等潛在金融威脅,因此各國政府對Lipa普遍秉持中性態度。

1)底層技術: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採用混合式P2P 架構、BFT 共識機制,並改善區塊鏈數據結構,提高交易速度和數據驗證能力。2)價值範疇:以一籃子銀行存款(如美元、英鎊、歐元和日元等)和短期政府證券等低波動性的資產作為抵押,實行100% 準備金,維護幣值穩定。3)治理架構:去中心化,採用“Lipa 協會+授權商”的雙層運營架構,Lipa 協會負責管理儲備資產以及發行製造,並設置主要加密貨幣商行和頂級銀行機構作為授權經營商。(報告來源:未來智庫)

數字貨幣專題分析:海外數字貨幣的發展

四、 海外數字貨幣對我國數字人民幣的借鑑意義

4.1 法定數字貨幣:持續拓展應用場景,持續提升數字人民幣支付效率

2017 年末,經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開始組織商業機構共同開展數字人民幣研發試驗,目前,已基本完成頂層設計、功能研發、系統調試等工作,已有“10+1”個試點地區,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等9 家運營機構開展了試點工作。基於海外法定數字貨幣的發展現狀及經驗,具體可藉鑑經驗總結如下:

1)持續拓展數字人民幣的應用場景。一方面,加強數字人民幣在國內的應用場景研究,推動數字人民幣跨平台流通,強化數字貨幣的支付屬性、流通屬性,提升對實體經濟的服務能力。另一方面,持續關注數字人民幣在跨境交易中的應用場景, 積極探索數字人民幣在國際上的相關定位及具體應用方式。2)加強數字人民幣的便捷性與普惠性。根據據巴哈馬SAND Dollar 項目災害應對機制的實踐經驗,巴哈馬CBDC 系統不對用戶進行限制,增強了普通居民支付服務的可獲得性,並通過離線的點對點支付提高了用戶消費的便捷性。我國可藉鑑相應經驗,在數字人民幣設計上可繼續增強支付服務的可獲得性,提升支付產品的使用效率,加強數字人民幣的便捷性與普惠性。3)提升國際貿易中跨境支付的效率。在避免國際貿易拖延交易方面,可藉鑑運用哈希時間鎖合約避免拖延交易。據Stella、

Ubin 等主流央行數字貨幣研究項目經驗,哈希時間鎖合約被廣泛應用,以實現跨境支付的去信任化,即用戶無需將資金交給第三方託管機構。交易須在指定時間內完成,否則資金將自動退回原賬戶,有效避免跨國交易惡意拖延,提升國際貿易和跨境支付效率。在國際貿易券款對付方面,可藉鑑新加坡央行研究項目Ubin 使用分佈式賬本技術降低風險敞口。據Ubin 第三階段經驗,使用分佈式賬本技術可以縮短證券結算週期,達到全天候實時結算從而降低交易對手和流動性的風險敞口。4)進一步明確數字人民幣運營機制,及各參與方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數字人民幣採用運營機構運作的方式,參與方眾多,涉及人民銀行、運營機構、參與機構、用戶等多方主體,各主體在數字人民幣運營中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需要法律或法規進一步明確。

數字貨幣專題分析:海外數字貨幣的發展

4.2 私人數字貨幣:完善數字貨幣監管體系,加強監管的國際合作

1)合理設置數字貨幣監管機構,健全完善數字貨幣監管頂層設計。當前,我國對加密幣監管機構存在事實上監管主體的缺位。與前述歐美對加密幣的監管機構已經逐漸成型、各司其職不同,我國加密幣處於金融監管的盲區。我國應當修改法律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能,提高監管部門的獨立性和專業性,逐步實現金融混業監管下的加密幣監管落地。在對加密幣的監管手段上,我國可以靈活運用監管研究報告、窗口指導、行業監管對話、監管沙盒、區域試點等多種監管手段實現對加密幣漸進、審慎和多樣化的監管。

2)加強加密幣監管的全球合作,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新冠疫情席捲全球以來,世界各國更加充分認識到發展數字經濟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紛紛加大技術、資金和研究投入。跨境支付是數字貨幣的重要應用場景,但目前仍缺乏數字貨幣國際規則, 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應加強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清算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製定, 並以此為契機,提升我國在國際金融治理中的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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