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為動物立法 | 這一舉措實在大快人心,食用虐待寵物最高可罰6.3萬元!

4月11日,台灣立法機構三讀修正通過的“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對虐殺動物加重刑罰,條文訂明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將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罰款200萬新台幣(約合人民幣45萬元)。

與此同時條文明確規定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狗、貓的屠體、內髒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可判罰5萬至25萬新台幣(約合1.2萬-5.6萬人民幣) ,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成為亞洲首個禁吃貓狗肉的地區。

此外,三讀條文還明確規定,不得以汽車、電單車牽引動物,讓寵物跟著跑,否則將罰款3000至1.5萬元。

很多人對這些措施反響熱烈大力支持。

然而在這些保護措施背後的艱辛路可能大家都不太清楚,我們一同去探尋一下保護措施背後 的故事。隨著寵物品種日益繁多,台灣當地飼養名貴寵物品種越來越多,讓台灣當地的犬種備受排擠,導致大多數當地寵物成為流浪動物,被捕獲成為當地的“美食”,並且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其中有一部分養寵物前沒有想好養寵物後的種種問題。導致飼養後各種不順心開始虐待寵物。

伙計們,終於立法啦,我們這麼可愛,真不知道人類咋想的,竟然要吃我們?!

經歷了很長時間的蔓延,當虐待和食用寵物成為一種習慣的時候,全體愛護動物的人們爆發了,聯合更多喜歡寵物人士一起提交了各類虐待寵物事件及危害性。

越來越多的人加入了抗議虐待抗議食用寵物的行動當中。加上台灣領導人也非常喜歡動物,這項措施才經歷了很長時間得到落實。越來越多的國家通過教訓改變了這一點。還有更多的國家正在向這方面靠近。希望有一天能普及到全世界。

澳門立法禁食貓狗肉

虐待動物最高囚三年罰十萬

《動物保護法》將有法可依,狗等動物可獲妥善照顧。

一等七年終有法虐待動物列刑責

《動物保護法》草案主要有“五禁”以保護動物,虐待、違法宰殺動物者,最高可被處以三年監禁,罰款十萬元。但不需全民“食齋”,草案建議,若宰殺為肉用或科學應用目的則除外,但不包括貓狗。期盼已久的愛貓狗一族得償所願。

從此貓狗不得食用

民署07年以《擁有動物法》之名諮詢公眾,及後送交法務局便無回音,期間又曾易名為《擁有動物及動物福利法》、《保護動物法》等。一等七年,一波三折,日前民署突然約見愛護動物組織介紹法案,更稱虐待動物將列刑責,令相關團體甚為鼓舞。行政會日前完成《動物保護法》草案討論,昨日下午三時在政府總部由發言人梁慶庭介紹。

草案在保護動物方面主要有五禁,一、禁止虐待動物,不得使其承受不必要痛苦;二、禁止飼主遺棄寵物,但將動物送往市政狗房或民署許可的動物收容中心處理除外;三、禁止舉辦、宣傳或驅使動物搏斗;四、禁止展示或售賣未滿三個月齡的貓、狗;五、禁止以不當目的宰殺或售賣動物。不過當中有例外情況(詳見附表),如若為肉用或科學應用等目的宰殺動物除外,但不包括貓狗;若宰殺旨在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基於保護公共安全等亦得到豁免。法案亦規定了飼主責任,應為寵物提供適當的生存條件,確保不會擾亂周邊環境安寧。

哇塞,政府立法了,你們太棒了,讓我親口!!!

最高囚三年罰十萬

當局一直不願在法案中加入刑事罰則,認為罰款已具阻嚇作用,法案對嚴重施虐者處以刑責,可謂一大突破。法案建議應對殘酷對待動物的虐待行為,並造成動物肢體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以及宰殺動物的違法者,處以刑事責任,最高監禁三年,罰款二千至十萬元,此為草案最大亮點。

在執法方面,警方將負責刑事罪行的執法工作,民署則有權在動物未能得到良好照顧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將動物扣押並送往市政狗房。對於危害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全的動物,民署可採取隔離檢疫、退回原產地等措施,不遵守規定所採取的措施構成違令罪。草案亦禁止捕捉野生動物,未得民署預先許可,不得飼養野生動物或在商業、娛樂活動使用動物。

嘿,親愛的,亞洲對狗這麼好的立法,真是讓我松口氣啊!

地盤養狗納牌絕育

草案同時規定,建築地盤、處理廢車場或廢料場所飼養的犬隻要納牌及絕育,必要時需以鏈帶牽引。犬只、馬匹及競賽動物淮照由民署發出,須由十八歲及具備行為能力或屬合法成立的法人才有申請資格。犬隻出入公共地方不得讓未滿七歲者牽引,以及須採取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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