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告妻通姦不成 打算捉姦在床 反因闖入房間捉姦吃官司

男告妻通姦不成 反因闖入房間捉姦吃官司

黃男發現妻子與情人幽會,打算捉姦在床,惟最終被妻子提告。(資料圖片)

高雄一名黃姓男子與蘇姓妻子於2010年結婚,惟3年後,黃男懷疑其妻出軌,遂聘請偵探社職員跟蹤調查,最終發現蘇女與她的吳姓男同事於同年11月入住南投某溫泉會館,黃男立即入房打算捉姦在床,並拍下蘇女未有穿著衣服的照片。然而黃男其後告妻子通姦不成,反因闖入房間捉姦而被法院以強制罪判刑。偵探社人員跟蹤蘇女與吳男去溫泉會館後,立即通知黃男前來會合,並在溫泉會館的張姓經理幫助下,向吳男訛稱其座駕遭擦撞,要求吳男開門。此前,黃男見蘇女衣衫不整地躺在床上,於是上前扯開棉被,令蘇女全裸地跌下床。黃男舉機拍下「通姦證據」。事發後,蘇女因不滿其私密部位暴露於人前,且她跌下床時被撞至暈低,一怒之下反告黃男及偵探社職員強制、侵入住宅、妨害秘密等罪。高雄地方法院最近依法對黃男及張姓經理分別判處拘役。

注:

通姦,一般指在一定情況下發生而違反法律或道德的【性.行.為】,通常泛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出於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是一個法律和道德性質的名稱,英文稱為Adultery,是源自拉丁文的adulterium,有損壞名譽之意。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道他人有配偶,仍然與其同居的行為就是屬於通姦。部份古代社會及伊斯蘭國家等,將自願發生的婚外[性.關.係]及婚前【性.行.為】都歸類為通姦,甚至女性被[強.姦]也是通姦。

在一些國家,例如中華民國,與異性通姦可能被歸屬於犯罪行為,會受到刑事法律制裁。

參考來源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