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電求償竟沒繳裁判費 便宜了孫道存改判免賠6.8億

▲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資產遭掏空案,高院審理逆轉改判孫道存免賠台幣6億8千萬。(報系資料照

(14:32,新增判決理由)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資產遭掏空案,一審判前財務長胡洪九、前董事長孫道存連帶賠償太電港幣1.8億多元,換算台幣約6.8億元,胡另須賠償太電美金3億271萬多元,創下掏空案判賠最高紀錄,但太電因未繳587萬多元的裁判費,去年底高院逆轉改判孫與胡免賠6.8億元;胡被判賠美金3億260萬元部分,因未上訴已告定讞。

刑事部分,去年9月最高法院認定胡洪九侵吞資產數十億元,將他判刑14年6月、併科罰金10億元,孫道存未善盡職責,使胡男有機可乘,將太電海外資產侵吞入己,依偽造文書罪判刑3年確定,2人都已入獄服刑。

這起世紀掏空弊案是因胡洪九、孫道存等人未經投審會核准和太電公司董事會決議,擅自決定投資大陸,為避免主管機關察覺,每一年度的財務報告都做假。

胡洪九藉太電未經投審會核准設立的太豐行進行境外投資,連續將太豐行及投資所得資產全數侵佔入己,且為籌措太豐行投資資金,未經太電董事會授權,擅自代表太電背書保證;他在1999年退休離職後 還將太電處分香港港麗酒店所得資金匯入自己帳戶。

太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一審判決孫、胡連帶賠償6.8億多元,但高院認為此部分依法不得提起「附民」訴訟,院裁定太電須繳納587萬訴訟費用,移由民事庭審理,但太電未繳納,因此一審連帶判賠部分遭高院廢棄,高院去年底判決孫道存免賠。

至於一審判胡洪九個人須賠美金3億271萬元部分,胡只就其中美金11萬多元部分提起上訴,高院認為他的主張部分有理,改判胡須賠償美金5萬5000元,一審判胡須賠償美金3億260萬元部分,因太電與胡都沒有上訴,已告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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