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住宅補助】 租金補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7/23開始申請

各位爸媽,不論是家中有租房子有購買房子且有貸款或是房子有維修貸款的可以查一下資格,看是否有符合政府補助的資格,如果有的話,可以預備在7/23日準備申請資料,申請補貼加減補貼一下生活支出。

2018 (107) 租屋方屋補助 內政部營建署租金補貼申請 :受理申請期間為自7月23日至8月31日止。

住宅補助資格快速確認==>  http://pip.moi.gov.tw/Demo.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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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補貼

租金補貼金額依不同地區提供4種補貼金額,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

直轄市、縣(市) 租金補貼金額(每戶每月)
臺北市 5,000元
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新竹市、新竹縣 4,000元
臺南市、高雄市 3,200元
臺灣省(不含新竹市、新竹縣)、金門縣、連江縣 3,000元

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另訂有其他申請標準之補貼金額者,依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資料為準。

(一)諮詢服務專線:(02)2192-0600【專人接聽時間為107年7月6日(星期五)至107年9月5日(星期三),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6:00】 語音諮詢專線:(02)8771-2644。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聯絡電話及地址請看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單位連結

(三)內政部營建署

電話:(02)8771-2345

地址:10556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申請方式:

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

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4.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下簡稱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5.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6.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標準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影本。

(七)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八)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九)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或出入國(境)紀錄證明。

申請人承租之建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免檢附前項第七款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房屋所有權人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享有稅賦優惠:

(一)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

(二)承租人若確定接受租金補貼,房屋所有權人(且需為出租人)

自107年5月申報106年度所得稅時,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之免稅優惠。

(三)地價稅是否適用優惠稅率,將由地方政府評估狀況再決定是否配合住宅法第16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利率。

內政部已訂定「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有需要的人可於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法規與知識-契約書範本下載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方式:

採書面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規定的應檢附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單位連結】。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高雄市政府提供健保卡及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方式,戶籍地位於高雄市之申請人可至

高雄住宅補貼網提出申請,若使用上有疑問可電洽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連絡電話:(07)336-8333轉2649~2651。

臺中市政府提供線上申請方式,戶籍地位於臺中市之申請人可至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網站提出申請,若使用上有疑問可電洽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連絡電話:(04)2228-9111轉64601~64605。

檢附文件: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於申請時如具備下列(三)、(四)之條件,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主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於評點時加分或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免費申辦。)

(三)符合加分並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對象為下列住宅法第4條第2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中低收入戶: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

4.生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得於受理期間屆滿前補正)(例如:診斷證明書。媽媽手冊亦可,但(1)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若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懷孕週數及胎兒數。(2)檢送資料應包括封面、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產檢紀錄應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的近期產檢,如:107年7月23日提出申請,產檢紀錄章日期應為107年6月24日~107年7月23日區間。(3)檢送之封面、內頁「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影本皆須寫上與正本相符並由申請人親簽。(4)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檢附媽媽手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胎兒數)

5.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6.65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一年內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實須於申請日前一年內發生;證明文件得於受理期間屆滿2個月內補正。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8.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9.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全國醫療服務卡亦可)

10.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1.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2.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其他符合加分條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重大傷病者: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2.單親家庭(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子女之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配偶之證明影本或年滿20歲子女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3.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得於受理期間屆滿前補正)(例如:診斷證明書。媽媽手冊亦可,但(1)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若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懷孕週數及胎兒數。(2)檢送資料應包括封面、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產檢紀錄應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的近期產檢,如:107年7月23日提出申請,產檢紀錄章日期應為107年6月24日~107年7月23日區間。(3)檢送之封面、內頁「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影本皆須寫上與正本相符並由申請人親簽。(4)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檢附媽媽手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胎兒數)

4.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5.40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三代同堂(限申請人):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五)申請人申請日前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影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六)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約12坪)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七)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者,應檢附政府公告拆遷之文件影本。

(八)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九)目前居住已辦理建物登記住宅未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檢附之證明文件;已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免附:

1.目前居住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號或門牌資料。

2.目前居住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切結書及該居住住宅之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竣工圖。(切結書格式下載

註:1.申請戶申請時戶籍設於居住且已辦理建物登記之住宅地址內,且以其家戶人口(指設籍於申請時居住住宅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小於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或該居住住宅未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方得以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加3分。2.貸款餘額證明格式詳附件五。若承貸金融機構自行依其格式提供,應包含貸款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貸款餘額、標的物地址、金融機構戳章。

補貼額度

貸款額度 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依擔保品所在地覈實決定:臺北市最高為新臺幣250萬元新北市最高為新臺幣230萬元其餘直轄市、縣(市)最高為新臺幣210萬元
償還年限 最長20年,含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合計最長以5年為限
優惠利率 第一類 優惠利率 郵儲利率減0.533%。(目前為0.562%)
適用對象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特殊境遇家庭

3.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限申請人)

4.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限申請人)

5.六十五歲以上(限申請人)

6.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7.身心障礙者

8.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

9.原住民

10.災民

11.遊民

第二類 優惠利率 郵儲利率加0.042%。(目前為1.137%)
適用對象 不具第1類條件者。
備註 1.郵儲利率: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2.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800萬元)搭配使用。

3.政府補貼利率:內政部洽商金融機構議定之利率(郵儲利率加0.9%,105年7月6日起為1.995%)減優惠利率。

其他詳細資料

財政部公股銀行的「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可與內政部的「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搭配使用。 (財政部公股銀行青年安心成家每戶購屋優惠貸款資訊連結 )。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方式:

採書面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規定的應檢附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單位連結】。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高雄市政府提供健保卡及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方式,戶籍地位於高雄市之申請人可至高雄住宅補貼網提出申請,若使用上有疑問可電洽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連絡電話:(07)336-8333轉2649~2651。

臺中市政府提供線上申請方式,戶籍地位於臺中市之申請人可至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網站提出申請,若使用上有疑問可電洽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連絡電話:(04)2228-9111轉64601~64605。

檢附文件: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於申請時如具備下列(三)、(四)之條件,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主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於評點時加分或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免費申辦。)

(三)符合加分並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對象為下列住宅法第4條第2項所定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中低收入戶: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

4.生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得於受理期間屆滿前補正)(例如:診斷證明書。媽媽手冊亦可,但(1)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若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懷孕週數及胎兒數。(2)檢送資料應包括封面、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產檢紀錄應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的近期產檢,如:107年7月23日提出申請,產檢紀錄章日期應為107年6月24日~107年7月23日區間。(3)檢送之封面、內頁「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影本皆須寫上與正本相符並由申請人親簽。(4)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檢附媽媽手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胎兒數)

5.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6.65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一年內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實須於申請日前一年內發生;證明文件得於受理期間屆滿2個月內補正。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8.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9.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全國醫療服務卡亦可)

10.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1.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2.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其他符合加分條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重大傷病者: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2.單親家庭(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子女之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配偶之證明影本或年滿20歲子女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3.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得於受理期間屆滿前補正)(例如:診斷證明書。媽媽手冊亦可,但(1)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若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懷孕週數及胎兒數。(2)檢送資料應包括封面、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產檢紀錄應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的近期產檢,如:107年7月23日提出申請,產檢紀錄章日期應為107年6月24日~107年7月23日區間。(3)檢送之封面、內頁「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影本皆須寫上與正本相符並由申請人親簽。(4)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檢附媽媽手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胎兒數)

4.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5.40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三代同堂(限申請人):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7.申請修繕之住宅有結構安全疑慮者: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資料影本等相關資料。(認證單位及方式詳問與答第三十三題)

(五)建物登記文件:修繕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六)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約12坪)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七)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者,應檢附政府公告拆遷之文件影本。

(八)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九)申請修繕之住宅如未具備衛浴設備,應簽具切結書切結該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且修繕項目包含增設衛浴設備,始得予以加分。(

切結書格式下載

備註:申請戶申請時戶籍設於申請修繕之住宅地址內,且以其家戶人口(指設籍於申請修繕住宅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小於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或該修繕住宅未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方得以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加3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住宅補貼之單位

縣 市 別 受 理 單 位 地 址 ( 含 郵 遞 區 號 )
電 話
新北市政府 城鄉發展局(住宅發展科)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 (02)2960-3456轉3391~3393轉7094~7098
臺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10488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 (02)2777-2186轉0再轉1
桃園市政府 住宅發展處(住宅服務科) 33346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05號(原龜山代表會)
(03)329-8600轉110~114
臺中市政府 住宅發展工程處(住宅服務科) 40341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 (04)2228-9111轉64601~64605
臺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科) 永華市政中心: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06)299-1111轉1347、7803(06)298-2844
都市發展局(區域計畫科) 民治市政中心:73001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06)633-4251(06)632-2231轉6576~6578
高雄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 四維行政中心: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 (07)336-8333轉2649~2651
宜蘭縣政府 工務處(下水道科) 26060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03)925-1000轉8051~8076
新竹縣政府 國際產業發展處(都市更新科) 30210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西側一樓) (03)551-8101轉6188、6189
苗栗縣政府 工商發展處(公用事業科) 36001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037)558-261、(037) 558-262
彰化縣政府 工務處(建築工程科) 50094彰化市公園路1段409號 (04)753-2194(04)753-2195
南投縣政府 建設處(城鄉發展科)
54001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049)222-0711(049)222-2106轉1431、1432
雲林縣政府 建設處(使用管理及國宅科) 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 (05)552-2183(05)552-2000轉2183
嘉義縣政府 經濟發展處(使用管理科) 61249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 (05)362-0123轉157、176
屏東縣政府 城鄉發展處(城鄉規劃科) 90001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08)733-2434(08)732-0415轉3322、3325
臺東縣政府 建設處(都市計畫科) 95001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089)346-850、(089)353-296(089)326-141轉334~336

花蓮縣政府

建設處(都市計畫科) 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03)824-2688(03)822-7171轉534、535

澎湖縣政府

建設處(建築管理科) 88043馬公市治平路32號 (06)927-2203、(06) 927-0690、(06)927-4400轉267、505、506
基隆市政府 都市發展處(住宅管理科) 20201基隆市義一路1號(後棟5樓) (02)2422-4030(02)2420-1122轉1822~1824、1825
新竹市政府 都市發展處(都市更新科) 3005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03)521-6121轉495
嘉義市政府 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 60006嘉義市中山路199號 (05)225-2712(05)225-4321轉214
金門縣政府 建設處(都市計畫科) 89345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082)312-877
連江縣政府
建設局(工商管理課) 20941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號 (0836)22-975

房屋補助,租屋補助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的住宅補助專區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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